信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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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社會科學中,信任被認為是一種依賴關係。值得信任的個人或團體意味著他們尋求實踐政策,道德守則,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諾。

尼克拉斯·盧曼给信任定义为:“信任是为了简化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。”

社會學[编辑]

管理領域中對於人際信任的概念,無論是在人際間、團體隊間、組織間的層次上,均具備下列6項特色:

  • 相互依賴性:

相互依賴表示雙方之間存在著交換關係,無論交換內容為何,都表示雙方至少有某種程度的利害相關,己方利益必須靠對方才能實現。

  • 心理概念:

人際信任的經驗是由個人價值觀態度、心情及情緒交互作用的結果,純粹是一組心理活動的產物。

信任他人意謂著必須承受易受對方行為傷害的風險,因此,承擔易受傷害之風險的意願亦是人際信任之核心。

  • 善意:

善意讓信任者確信被信任者不會傷害自己且會保護自己的利益,因而願意信任對方。善意的表現再更進一步就是慈悲心的流露,慈悲心是指被信任者不以自利為導向,而會以信任者或共同利益為優先,善意可以被視為人際信任產生之關鍵;缺乏善意之信任,只可被視為信心。

如果僅是一廂情願的相信他人而無任何的懷疑,將會導致危機或加劇信任濫用的情形,當信任者在交換過程中獲得被信任者值得信任的證據,如口碑、意圖、能力、可靠性,及前述的善意等,然後信任者會依其信任傾向來決定是否信任對方。

個人的情感狀態會影響信任經驗,並影響對被信任者可信任性的判斷。這與前述之理性面向的論點並不矛盾,認知性及情感性的元素同時存在於人際信任之中,如果只有情感而沒有理性認知,信任就成了盲目的信心,反過來說,如果只有理性認知而沒有情感性元素,則信任只是冷血的預測,因此信任通常是情感及理性思考之混合體。

心理學[编辑]

在心理學中,信任是社會影響英语Social influence概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:因為影響或說服一個信任你的人是容易的。因此,這個概念已被廣泛的應用於預測組織(例如:政府機構)的行為。然而,再次感受到誠實,能力和價值的相似性(value similarity, 稍微類似仁愛心)是必要的。若因為明顯違反了其中的三個因素而喪失了信任,將很難修復信任。因此,建設信任與破壞信任有一個明確的對稱性。

越來越多的研究已經完成信任的概念和它對社會的影響:

  • Barbara Misztal在她的書中[1]試圖整合信任的所有概念。她指出在人的生活中,信任做了三件基本的事: 它使社會生活可預測化, 它創造了"社區意識", 而且它讓人們更容易在一起工作.
  • 在sexual trust中 Riki Robbins[2]描述了 信任的四個階段:
  • 消息理論中Ed Gerck定義且比較信任的社會功能,例如 [3]power, surveillance, and accountability:

參考文獻[编辑]

  1. ^ Barbara Misztal, Trust in Modern Societies: The Search for the Bases of Social Order, Polity Press, ISBN 0-7456-1634-8
  2. ^ Riki Robbins, Betrayed!: How You Can Restore Sexual Trust and Rebuild Your Life, Adams Media Corporation, ISBN 1-55850-848-1
  3. ^ Ed Gerck, in Trust Points, Digital Certificates: Applied Internet Security by J. Feghhi, J. Feghhi and P. Williams, Addison-Wesley, ISBN 0-20-130980-7, 1998.